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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者:曉猛 來源:企的寶財稅集團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發[1995]192號)規定,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,支付運輸費用,所支付款項的單位,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、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,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,否則不予抵扣。
以上就是由企的寶財稅小編整理的“分公司開的票總公司可以拿來抵稅嗎?”全部內容,由上文可知分公司開的票總公司可以拿來抵稅,但是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發票不能共同抵扣。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,可以咨詢企的寶財稅顧問,他們會為您詳細解答,謝謝閱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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